老马生有独子,妻子于2011年去世,独子未留有子女,其也于2017年2月去世。老马亲属中有姐姐和妹妹多人,其中2位已去世,留有子女。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8月,也就是老马的独子去世半年后,年过八旬的老马和水果摊主小游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老马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小游,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物;小游负责老马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
法院认为,虽然2021年5月老马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他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马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马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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